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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群書治要36O》第三冊—以公心執法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二七七集)  2023/6/11  華藏淨宗學會  檔名:WD20-057-0277

  諸位同學,大家好!我們繼續來學習《群書治要36O》第三冊,第四單元「為政」,十二、「法律」。

  【二七七、公之於法,無不可也,過輕亦可,過重亦可;私之於法,無可也,過輕則縱姦,過重則傷善。今之為法者,不平公私之分,而辯輕重之文,不本百姓之心,而謹奏當之書,是治化在身而走求之也。】

  這一條出自於卷四十八,《體論》。

  『辯』,辯論這個辯,通辨別的「辨」,就辨析,辨別、辨析的意思。『奏當』,是審案完畢向皇帝奏聞處罪意見,「當」是判罪。

  這一條講,「以公心執法」,以公正之心來執行法律,「沒有什麼不可以的,(只要出於公心,)用法輕一點也行,用法重一點也行」,人民都會心服口服,因為執法者公正,沒有私心、沒有偏私。「以私心執法,都是不可以的,用法太輕就會縱容姦邪」,這個姦邪就很多了;「用法太重就會傷害善良」。「今天那些執法者」,就是執行法律的那些人,「不平衡公私的區分,卻來辨析法律輕重的條文」,自己心態是公正之心還是偏私之心,沒有從這個地方去區分,卻來辨別分析法律輕重的這些條文。這是講執法者,「不以民心為出發點,而只謹慎於使上奏判罪的文書得當,這就好像治理教化之道本在自身卻跑去別處尋求一樣」,所以這個就是本末倒置了。不以人民的民心為一個前提、為出發點,只是保護自己、謹慎向上面上奏的時候判罪的文書能夠得當,讓上面的領導人能夠接受,這樣做就好像治理教化之道的根本是在自己本身,但是卻跑到其他地方去找一樣,沒有回歸到自己本身是什麼樣的心態來執法。就是要以公正之心,不能以偏私之心,只是著重在法律條文辨別分析輕重,不能著重在這個。所以這個根本一定要能夠掌握。

  好,這一條我們就學習到這裡。祝大家福慧增長,法喜充滿。阿彌陀佛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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