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戒相經箋要 悟道法師主講 (第二十六集) 2009/9/30 中國山東省海島金山寺 檔名:WD11-003-0026
《五戒相經箋要》。網絡佛學院的同學大家好,阿彌陀佛!請放掌。上一次我們學習到盜戒:
經【復有五種取他重物。犯不可悔。一者苦切取。二者輕慢取。三者詐稱他名字取。四者強奪取。五者受寄取。】
上一次我們講到,『復有五種取他重物』,也是同樣犯不可悔罪。「五種」就是五種不同的方式,五種不同方式盜取他人貴重的財物。第一種『苦切取』,「苦切」是裝成很痛苦、很可憐、很懇切的樣子,用這種方式去騙取別人的財物。這種騙取也是偷盜,他是用這樣的方法手段去盜取別人的財物。苦切取這些方面,在現前社會上也很多,裝病的,裝得很可憐的,讓人家同情,把財物就送給他。上一次跟大家講了一個例子。
在我們現在,我在台灣的時候,在景美華藏圖書館附近有一個菜市場,每一次到菜市場去,總會看到一些斷手斷腳的人,爬在地上(用爬的),有的四肢被斷掉,在賣香、賣口香糖,很多人看到這種情況,都是用一種憐憫、同情心向他買東西。聽說這些人是有個集團的,有這個集團都是幹壞事的,把人家小孩子拐跑,把他四肢斷掉,然後每一天都開車子,固定把這些人送到哪個定點,要他們去賣東西;時間到了,這個車子再去一個一個接回去,住一個地方。我聽說有這麼一個集團,專門在幹這種事情的。在大陸上,我還沒有碰到過,但是碰到過其他方式的。
有一次馬來西亞古晉淨宗學會的同修,他們組團招待我來參加大陸旅遊,到了上海,晚上去參觀上海灘。上海灘人很多,就有一個婦女抱著一個小孩子,看起來就是很可憐,她很窮、沒有工作,就跑來找我。我看到她都講得這麼可憐了,身上有一張五十塊人民幣就送給她。後來跟了十幾個抱小孩子的。我說剛才只看到一個,現在怎麼這麼多?一個一個出現。後來我才知道是騙人的,不是真的,真的不會一下子在我的身邊,怎麼陸陸續續出現那麼多,都是抱著小孩子的。第二次來的是一個男的,抱著一個小孩子,那個時候我才知道上當受騙。不過第一個來的時候,我心裡就有一點數了,只是看到她都講到這麼可憐,她都開得了口了,又向我這個出家人要,那就給你。想不到她去通知他們的夥伴,一個一個來,排隊了。有專門集團在幹這個事情。
過去我聽說有一個新聞,是發生在台灣的事情。有一個小孩子被抱走、失蹤了,家人去警察局報案,報失蹤好幾年都沒找到。有一天,他母親到行天宮;台北市民權東路有個行天宮,行天宮是拜關公的,香火非常鼎盛,有一些疑難雜症就去請關公幫忙,他也能幫忙。我小時候,我母親常常帶我到行天宮去,有一些病就去求香灰,就是包一點香灰,回家沖泡開水,不用吃藥就好了。這個孩子的母親有一天就去行天宮上香,大概有感應,她就看到有一個小孩子很面熟,但是那個小孩子現在已經不會說話了;小孩子看到他母親,一直看著她,一直看著她。後來她才想到她失蹤多年的小孩子,發現她這個小孩子已經變啞巴,就是被拐跑之後把他弄變成啞巴。變成啞巴,然後再送到人很多的地方,像行天宮這個廟,信眾很多、香火很盛,送到那個地方,博取人家的同情,送他錢。像這一類的,就是此地講的苦切取,裝得很可憐,實際上都不是真的,這是一類。
第二類,『輕慢取』。「輕慢」大部分都是用一種勢力,比如說當官的,人家拜託他辦事,他不理會他,你紅包沒有送來,賄賂沒有送來,我這個章就是不蓋,你事情就不能辦,逼得別人不得不送紅包。送這個紅包,他不是心甘情願送的,不得已的,不能不送,無可奈何的。這一類就屬於輕慢取,輕視、怠慢,不尊重人民;或者在社會上有勢力、有地位的人,用他的勢力威脅利誘,去奪取人家的財物,這一類都屬於輕慢取,用他的勢力。
第三類,『詐稱他名字取』。用別人的名義,來騙取他人的財物,這個叫「詐稱」。上一次也跟大家報告,我自己年輕時候親身經歷過的一樁事情,但是這一樁事情引申的方面非常之多,就是冒用別人的名義,去騙取財物的。這個在現前社會上也很多,在我們佛門也不例外。比如說,有一些人去給人家化緣,說他要蓋廟,要做什麼什麼功德,拿個緣簿到處化緣。他到底是真的蓋廟還是假的,捐錢的人也不會去調查,這個事情就不得而知了,因此有一些人用這種方式去騙錢的,或者他說他要印經。過去在台灣也有聽說過這麼一樁事情,但是這個事情我們也沒有進一步去查證,有聽說過。現在報紙上也登很多印經的廣告;過去我們淨老和尚提倡印經,那個時候還沒有看到報紙登廣告要印經的。後來印經流通很廣,大概有一些人覺得說,這個生意滿好做的,他就在報紙登廣告,登的很大篇,他也印什麼經,歡迎捐獻。捐了之後他有沒有印?有印。他怎麼印?他不像我們,說印一萬就一萬,他可不是這樣的,他是收了印一萬本的錢,他印一千本。他也印了,不是沒印,但是另外九千本的錢就歸他,也有這一類的。
最近在《學佛答問》也聽到,也有人利用我們淨老教授的名義去化緣的。所以我們淨老教授在《學佛答問》這個節目都有做了說明,在電腦網路上也做了聲明,他絕對沒有委託任何人代替他去化緣,絕對沒這個事情。他在講經的當中,把印光祖師一生的做法來提倡、來說明,教我們效法祖師這個做法,是勸大家自己去修,你自己覺得這是好事,你自己可以去做。是勸大家去修,不是跟大家化緣,更沒有委託什麼人幫他去化緣,絕對沒有這個事情。另外還有人跟淨老教授照相合影,還有請淨老教授寫墨寶送給他的,他就拿這個去到處要人家恭敬供養。在《學佛答問》也有人問到這個問題,淨老教授的回答是,他寫字送給他、跟他照個相,他並沒有叫他拿這個去要人家對他恭敬供養。你說人家要求跟他照個相,剛好有那個機會,你不跟他照,人家不說你架子很大嗎?有時候有一些人他很懇切的要求寫個字,剛好有這個時間、有這個機會就寫個字跟他結結緣,這個也是常事。這個只是針對他個人的結緣,並不是咐託他什麼事情、什麼任務,這個要辨別清楚。凡是利用他人這種名義,取得名聞利養,這都屬於第三條,「詐稱他名字取」,屬於這一條。
『四者、強奪取』。「強奪取」就是強取豪奪,用他的勢力,強硬的奪取他人的財物,一般講用武力、用逼迫的,或者用他的勢力,強取豪奪,這一類的叫強奪取。
『五者、受寄取』。「受寄取」這一條,是接受別人委託,寄放財物,把別人寄放的財物把它佔為己有,這一類就叫受寄取。也有這種情況,比如說別人委託他保管一些動產、不動產,這些財物(比如說金子)寄放在他這個地方。他是寄放的,但是到最後就被他盜取了,他不還了,盜取了,這一類屬於受寄取。這個事情也很多,受寄取在現前社會上,也有一些不同的方式,除了委託寄人財物,另外還有一些其他方式的,有類似的。
過去在台灣,民間很流行互助會,互助會常常被倒會,倒了錢借給人家,你就要不回來。互助會現在可能還有,在過去是非常普遍的。比如說十個人,我們有一個會首,會首要用錢,他不到銀行去借錢,因為向銀行借錢,事情是很麻煩的,你要有實物的,讓他抵押,他才肯把錢借給你,而且還要算利息。所以一般民間有缺錢用,都是透過這種互助會的方式。當會首的人要負責去開標、標會,時間到了,一個月標一次,開標,他去召集這些會員。比如說他這個會是一個月一萬塊,就是一個人一萬塊,他找十個人就十萬塊。如果他大概缺十萬塊,他就找十個人,一個人第一個月付一萬塊。第一個月付這個一萬塊是沒有利息的,這個月是借給會首的;到第二個月,就按照幾個會員,比如十個人,分做十個月,下個月就開標了。會員要用錢,你就要付利息,標的利息高的人,他得標。比如說這個會是一萬塊的,大家寫一個字條捲起來,一個寫一千塊的,一個寫九百,一個寫八百,打開之後誰得標?寫一千塊的得標。一千塊得標這個人,這個月大家錢收起來就給他了,收多少呢?一個人收九千塊。但是會首一定要付一萬塊的,因為他沒有利息。他十萬塊第一個月拿去了,但第二個月他要再付一萬塊出來,就是十個月分攤還,但是他要還一萬塊,因為他沒有利息。會員他們有利息的,沒有得標的人他就付錢,付錢,他賺利息,等於錢借給人家用,賺利息。這是民間互助會這種方式。
這種互助會常常被倒會,倒會,不是會首倒了,就是會員倒了,會員倒了,會首賠不起,他就跟著倒。我們家、我母親就被人家倒了好幾個,倒到最後自己也不行了。這一類就屬於受寄取,屬於這個範圍。有的人真的是周轉不靈,不是惡性的倒閉;有的人是惡意的,他故意要倒閉的,惡性倒閉的也有。惡性倒閉的就犯了偷盜戒,如果不是惡性的,還是有一些罪過,但是沒有那麼重。你故意要去倒人家的,要去算計人家的,這個就是盜。所以,還有這五種取他重物,犯了不可悔罪。我們接著再看下面經文:
經【重物者。若五錢。若值五錢物。犯不可悔。】
這一段再給我們解釋什麼叫重物,五錢就是重物了。如果這個東西,偷盜價值五錢的物品就犯不可悔。好,我們看《箋》:
箋【此正釋五錢以上。皆名為重物也。不論何物。但使本處價值八分銀子。取離處時。即犯不可悔罪。】
這一段經文是給我們再解釋,五錢以上都名為重物。貴重的物品,值五錢,『不論何物』,不管什麼東西,只要它的價值達到五錢。『但使本處價值八分銀子』,「本處」就是當時當地,在蕅益祖師那個時代,明末清初的時候,價值是八分銀子。這個我們可以再考證,當時八分銀子,我們現前大概值多少錢。當然,你要算到跟經上講的完全百分之百符合,我看也沒把握,只能算個大概,因此這個五錢,有多種說法。那麼判定結罪,也很難拿捏到非常準確,所以這一條是比較細的。因此弘一大師跟我們講,盜戒的戒相一定要搞得很清楚,再受這一條戒。所以弘一大師講,盜戒這一條,他都沒什麼把握。但是我們記住一個原則,這個是講犯了這個戒,「值五錢」,我們總是寧願多算一點,不要少算。多算一點,我們沒有超過,不犯不可悔;如果少算,常常犯了不可悔,自己也不知道。所以這個五錢,如果折合現在的價錢,我們可以定高一點,這樣就比較保險。比如說昨天跟大家講的,大概人民幣三百,我們定這樣,就比較保險一點。或者你要價錢再定更低一點,大概兩百五,那是最好的,你偷盜不要超過兩百五,就不會犯不可悔了;定的愈低愈好,如果定到兩百,那就再好不過了。你不要定個三千五千、十萬八萬的,常常犯了不可悔,自己也不知道,以為我沒有犯不可悔罪。所以寧願定的低一點,標準提高一點,這樣我們持這個戒就比較有把握。
『取離本處』就是你奪取物品,離就是把它移動,離開原來放這個財物的原地,就犯了不可悔罪。這是講你偷盜要偷盜多少價值的就犯不可悔,就是五錢。我們現在暫定人民幣兩百,你就犯了不可悔。接著我們再看下面這個經文:
經【若居士知他有五寶。若似五寶。以偷心選擇。而未離處。犯可悔罪。若選擇已。取離本處。值五錢者。犯不可悔。】
《箋》裡面給我們講:
箋【未具六緣。得方便罪。】
這個是可悔罪。『若居士知他有五寶』,「五寶」在《箋》裡面有註解:
箋【五寶。即五金。】
這個五金不是我們現在講的五金行,這個五金講的是比較貴重的,就是:
箋【所謂金銀銅鐵錫也。似者。像也。以金銀等作諸器具。名為似寶。若未成器諸金銀等。名為生寶。故云生像金銀寶物。謂。一者生金銀寶物。二者像金銀寶物也。或云七寶。準例可知。】
五金,在《箋》裡面給我們講,『所謂金、銀、銅、鐵、錫也』,稱為五寶。經文講「若似五寶」,《箋》給我們解釋「似」這個字,相似的似,「似」就是「像」的意思,相像、很像,這是似的意思。似就是『以金銀等作諸器具,名為似寶』,就是你把金銀打造成各種器具,像現在銀樓、賣珠寶的珠寶店,他把金銀這些都打造成器具了,打造成器具就叫做似寶,相似的似,似寶。『若未成器諸金銀等,名為生寶』,「未成器」就是金銀才挖出來,它還沒有做成各種器具的樣子。比如說我們現在,金銀做戒指的,做項鏈的,做手環的、耳環的,各種器具,那當然也可以做一尊佛像。
二OO五年我到紐約去,香港有一個居士,他在紐約唐人街,開了兩家珠寶店,他帶我去參觀,參觀他的珠寶店。他問我說:悟道法師,你要什麼?我跟他講:我要一尊地藏菩薩。他就用金去給我裝一尊小尊的地藏菩薩,送一尊金的地藏菩薩給我,這個是可以做成佛像的。因為我看他們那個店,大部分都是一般首飾、打造各種器具的,非常多。他在香港有加工的門市部,工廠在廣東番禺。他做金銀珠寶好像是祖傳的,他父親、祖父輩都是經營這些。所以我去看,這些都是似寶,它已經做成器具的,似寶。「若未成器諸金銀等,名為生寶」。比如說金銀開採出來之後,還沒有做成各種器具,它是一塊一塊、一條一條的,一般像金條金塊、銀條銀塊的,還沒有做成各種器具,那個叫生寶。
過去悟弘法師要出家的時候,捐了不少錢,除了捐兩千萬台幣給道場,另外,他捐了他母親留下來的很多金條,很重的,他都捐給我們淨老教授。那個時候淨老教授在景美銀行開個保險箱,銀行有給人家租保險箱的。師父每一次去銀行就要我跟他去,去就是開保險箱,他就告訴我,這些金子放在那裡,放了很多金條。那個時候王警官在提倡《了凡四訓》有聲書;那個時候說台灣有災難,我們淨老教授在國外,就打電話,叫我把那些生像,那些金條統統賣了,去做《了凡四訓》有聲書的錄音帶。我跟王警官講,他就真的去找一個居士,在開珠寶店的,賣得比較好的價錢,統統布施了。這一類的,像條狀的,屬於生像。所以我們在《沙彌律儀》看到的「生像金銀寶物」,沙彌有一條戒手不能去抓金銀寶物的,手都不能去碰的,有這麼一條戒。
下面給我們講,『謂:一者生金銀寶物,二者像金銀寶物。或云七寶,準例可知』。「或云七寶」就是一般經上講的硨磲、瑪瑙這一類的。這段經文是舉出一個例子,「若居士知他有五寶,若似五寶,以偷心選擇,而未離處,犯可悔罪」。因為他這個未具六緣,他是得方便罪。「以偷心選擇」,偷心就是有偷盜的心,選擇他想要的那個東西,他在那邊選擇、在那邊動,比如說在銀樓那邊摸一摸、動一動,但是這個金子、金塊在這個地方,摸一摸、動一動還是放回原處,沒有拿離開那個地方,就未離處,沒有離開它的原處,還是在原處,犯可悔罪,因為有偷盜的心。有偷心,得方便罪,但是他沒有具足六個因緣,還沒有構成不可悔罪。「若選擇已」,選擇已就是選定了,他要那一件,「取離本處,值五錢者,犯不可悔」。《箋》給我們講:
箋【已具六緣。便失戒體。】
這個已經具足六種因緣,他選擇好了,已經把它拿走了,取離本處就是拿走了,只要那個東西一離開、拿走了,就犯了不可悔,就失掉戒體。
箋【不論受用與不受用。】
『不論受用與不受用』,就是你只要用偷心,離開本處,把它拿走了,不管你有沒有用到這個東西,你只要移動、一拿走,你用偷心去拿走,就犯了不可悔罪。不管你有沒有再拿去賣錢自己去用,或者沒有賣錢,有沒有受用,只要這個行為已經成為事實了,就犯了不可悔,因為已經具足六緣。我們再看弘一大師的《補釋》:
補【《大律》分別為地處。上處。虛空處。乘處。車處。船處。水處。田地僧坊處。身上處。關稅處。共期處。無足處。二足處。四足處。多足處。此節屬地處。《大律》云。如人有五寶。若似五寶。在地。】
弘一大師以《四分律》再作一個補充解釋。《四分律》講這個處,處就是處所,講得就比較詳細,講了這麼多地方,這些地方都是處所。『此節屬地處』,這段經文講的「未離處,或離本處」,這個處就是屬於《大律》講的地處,是屬於地處。地處就是這個財物存放的一個地點,是屬於地處。除了地處以外,下面還有這麼多的處所,這是講得很細了。『上處、虛空處、乘處、車處、船處、水處、田地僧坊處』。「虛空處」是懸空的,比如說它吊在那個地方,懸空的。所以這個處,《大律》講的很詳細。「乘處」,乘車處,像我們去坐飛機、坐船,等候的地方就是乘處。你上車就是車處,在車上,或者放在車上,比如說車上不是有放東西的行李櫃嗎?現在上飛機、上船、上車,都有一個行李櫃,那個就叫車處。船也有,「船處」。「水處」就是在水裡面的,這個金銀珠寶是在水裡面的,不是在地面上的。「田地僧坊處」,在田野,或者僧坊(就是僧的寮房)這個地方。『身上處』,就是帶在身上,他這個金銀珠寶帶在身上,他放在口袋,或者當裝飾品戴在身上的。或者在『關稅處』,「關稅處」就是政府官員辦事處,我們一般講海關這個處所。現在旅遊很發達,我們也常常有很多物品停放在海關,關稅的地方。我記得在二十幾年前,香港有一個居士送了一批佛像給圖書館,到了台灣海關被扣了,說我們這個要賣錢的、要賺錢的,要交稅金,後來好像我們付了一些稅金,才把那些佛像取出來,其實我們並沒有賣錢。物品停放那個地方,叫關稅處。『共期處』,共同約定一個時期到哪一個處所,放在哪一個處所,大家約定的一個處所。
『無足處、二足處、四足處、多足處』,這個就有待查《佛學大辭典》,或者《三藏法數》。我們要詳細了解,可以來查這個資料。這個地方我們知道,是很多個地方,就是金銀珠寶存放的處所。「此節屬地處」,此節就是這段經文,講的屬於地處,在地上的一個地點,不是在身上,也不是在水裡,這個屬於地處。所以『《大律》云:如人有五寶,若似五寶,在地』,在地上,地處。
廣化老法師也有一段註解,我們也跟大家簡單報告一下。「生像金銀寶物:一說:生金是天然的金銀寶物,如黃金是天然的黃色,不假人工製成」。這是一個說法、一種說法。生金是天然的金銀寶物,就好像黃金天然就是黃色的,它不需要經過人工去製造,本來就是這個顏色。「像金是白銀,以石黃煮染令色似黃金,即名像金」。就是白銀再去加工,我們現在講加工,它的顏色就會變成跟黃金一樣,即名像金。「又叫鍍金」,現在講鍍金大家比較常聽說過,電鍍的。電鍍的鍍金,做一般這種不是真金的,現在一般講K金的,這個做起來也非常漂亮的。所以我們淨老教授過去講經也常常提到,以前在達拉斯一個居士,早年一個居士叫陳大川。陳大川居士,他現在退休了,他就是專門經營鍍金的、做鍍金的,他的工廠在杭州蕭山,已經開了大概有二十幾年,他可以說是很早期到大陸來的台商,工人大概也有七、八百人。早在十幾年前,他就去圖書館,那個時候韓館長還在世的時候,他就邀請我,說到他們蕭山這個工廠有一個佛堂,說那個佛堂可以供養我在那邊修行,我一直也沒機會去。後來好像在二OO三年還是二OO二年,我忘記了,好幾年了,蕭山有一個寺院請我去,我就跟他聯絡了,我說:你以前找我去,我都一直沒有機會去,現在剛好有個機會去,順便去參觀你那個工廠。他那個工廠也滿有規模的,警衛森嚴,裡面員工很多,有個小佛堂。他做的鍍金形形色色,很漂亮的,專門做外銷的,所以他生意非常好。這是一種。
「二說:用金銀做成的各種器具,名為像金,或似寶,如金杯、銀杯及各種K金製品;未做成器物之金銀等,稱為生金,也叫生寶。共期處:互相約定在某時、某地偷盜財物之謂也。」這個是第二種說法。金銀做成各種器具,名稱就稱為像金,好像的像,像金;或稱為似寶,就是我們這個經文講的「若似五寶」,這就是已經把金銀做成各種器具了。還沒有做成器物,就稱為生金,叫生寶。這段經文我們就學習到此地,這段經文是講偷盜金銀珠寶這一類的財物,價值都是定在五錢。價值都是五錢,只是物品不一樣,價值是一樣的,它的價值達到五錢就犯不可悔。
好,今天時間到了,我們就學習到這裡。下面的經文,我們下一次再繼續來學習。謝謝大家收看,祝大家法喜充滿,阿彌陀佛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