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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群書治要36O》第二冊—不貪為寶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七十二集)  2021/11/23  華藏淨宗學會  檔名:WD20-054-0072

  諸位同學,大家好!我們繼續來學習《群書治要36O》第二冊,第二單元「臣術」,一、「立節」。

  【七十二、子罕曰:「我以『不貪』為寶,爾以玉為寶。若以與我,皆喪寶也,不若人有其寶。」】

  這一條出自於卷五,《春秋左氏傳(中)》。

  『子罕』是樂喜,子姓。樂氏,字「子罕」,是春秋時期宋國的卿大夫,於宋平公的時候擔任司城,所以又稱為「司城子罕」。「司城」是一個官職的名稱,春秋時期宋國設置的,是掌管水土之事,就是我們現在講水利局,管土地、律政這些事情。他原來官職的名稱稱為「司空」,因為宋武公他的諱就是「司空」,所以改為「司城」。

  子罕他說:我把「不貪」看作寶物,你們把玉石看作寶物。如果你把玉石(就是這些珍寶)送給我,我們兩個人就都喪失了寶物,倒不如各人保有自己的寶物。這就是子罕他講,他把「不貪」看作寶物;有人送他玉石,很珍貴的這些珍寶,送的人把玉石看作寶物。子罕就說了,如果你把玉石送給我,我這個「不貪」的寶就沒有了;你把玉石送給我,那你那個寶也沒有了,所以我們兩個人都喪失了寶物,你的寶沒有了,我的寶也沒有了,我們寶物都失去了。我是以「不貪」為寶,你是以玉器、玉石為寶,你送給我,我「不貪」這個寶沒有了,你的玉器寶物也沒有了,所以倒不如各人保有自己的寶物,你就不要送給我,你還是保存你的寶物,我也保存我的寶物「不貪」,就是這個道理。所以很難得,子罕他能夠把「不貪」看作寶,這是非常值得我們效法學習的。

  好,這一條我們就學習到這裡。祝大家福慧增長,法喜充滿。阿彌陀佛!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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