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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戒相經箋要  悟道法師主講  (第六十一集)  2010/6/2  中國山東省海島金山寺  檔名:WD11-003-0061

  《五戒相經箋要》。佛陀教育網路學院的同學,大家好,阿彌陀佛!我們上一集跟大家學習到《五戒相經箋要》,經文的部分已經圓滿了。後面還有弘一大師的《補釋》,就是補充解釋蕅益大師的《箋要》,我們今天接著來看《補釋》。

  我們上一次在這個《補》,我們是講到:「若教他飲酒者,咽咽二俱結罪。咽咽結罪者,隨一咽結一罪,多咽結多罪。」《補》這裡給我們講,「若教他飲酒者」,教他就是教別人喝酒,喝一口、吞下去一口就結一個罪,喝兩口結兩個罪,喝得愈多結的罪就愈多,這個叫「隨一咽結一罪,多咽結多罪」,喝多罪就多,喝少一點罪少一點。下面的《補》,「宋靈芝律師云:此方多有糟藏之物,氣味全在,猶能醉人,世多貪噉,最難節約。想西竺本無,故教所不制。準前糟、麴,足為明例,有道高士幸宜從急。」這一段《補釋》是引用宋朝靈芝律師所講的。「此方多有糟藏之物,氣味全在,猶能醉人」。這個就是我們一般民間做的酒糟,就是釀酒留下來那個渣,那個酒糟。這個酒糟,雖然釀成酒,但是剩下來這些渣,酒味完全都還在。所以「氣味全在,猶能醉人」,你吃多了一樣會醉的,就跟喝酒是一樣。「世多貪噉,最難節約」,在宋朝那個時候,靈芝律師也看到當時一般社會上的情形,很多人都吃糟藏,就是酒糟;最難節約,很難去節制,大家都在吃。「想西竺本無,故教所不制」。西竺就是印度,在我們中國西北方過去,所以稱西竺。就是印度那個地區沒有像我們中國做的酒糟這一類的東西,所以佛在這一條,他就沒有制訂酒糟不能吃。但是「準前糟、麴,足為明例」,準就是依據,依據前面酒戒這篇經文裡面講的,有提到糟、麴,經文有提到;經文有提到糟、麴也不能吃,因為它還是有酒的氣味在,吃多了還是會醉的,經文有明顯的文字,足為明例,足就是足夠做為我們證明、做一個例子,就是酒糟也是不能吃的。「有道高士幸宜從急」,真正有道行的高僧、高士,幸宜從急,就是這個要跟戒酒一樣的。

  我們接下來看《集註》。「犯罪要件:一、是酒,二、酒想,三、入口咽咽結可悔罪。」廣化老法師這個註,他給我們再加以註解。犯酒戒的要件,要件就是構成犯這條戒的條件,要三種條件,三種條件都具足,就構成犯戒的要件。第一個「是酒」,就是這個是酒。第二個是「酒想」,這個是酒,我們心裡的想法也知道那個是酒,不是不知道,知道,也認定這個就是酒。第三個,「入口」就是喝下去,喝吞到喉嚨裡面下去,「咽」就是吞下去,「入口咽咽結可悔罪」。具足這三個要件,就構成犯了酒戒這條,就有罪了。這條戒,就是受了五戒的,有受酒戒這一條的,你喝了就有犯戒的罪,但是這個罪是可以懺悔的。喝酒沒有不可悔的,它只有分中品、下品。前面四條性戒有不可悔的,這條沒有不可悔,因為這條是遮戒,它不是性戒。性戒就有不可悔、可悔,遮戒都是可悔,只有分中品、下品。

  所以我們看下面弘一大師的《補》:

  補【境想。】

  這個『境』,境界的境,「境」就是外面的對象,這個叫境,我們這個心對外面的境界。

  補【酒。】

  這裡弘一大師畫一個表解,就是:

  補【酒。非酒。】

  『酒』,就是它本身的確就是酒,有酒精成分的;『非酒』,就是它本身沒有酒精成分的,這個是非酒,它不是酒。酒、非酒,它就是一個境,境界就是我們的一個對象,這個對象就是酒或者非酒。這個想就是我們的心,我們的心對這個境界,對這個境。那個境界就是酒,我們心裡的想法也知道那個是酒,我們也認定那個是酒,也知道那個是酒,這個就叫:

  補【酒想。】

  那個境界是酒,我們也知道那個是酒,這個就叫『酒想』。

  補【酒疑。】

  『酒疑』,就是那個境界的確是酒,但是我們有懷疑,到底那個是真的酒,還是不是酒?心裡不明確。但是那個境界,就是那一碗、或者那一杯,的確是酒;但是我們對那個酒有懷疑,懷疑到底是不是酒,不確定。這個境界是酒,我們心裡想法也知道那個是酒,我們就把它喝了;或者境界是酒,那個的確是酒,我們有懷疑,到底是不是酒?不管它,喝下去再說。這樣境界是酒,心裡是酒想或者酒疑,喝下去就結:

  補【中品可悔。】

  如果那個境界是酒,我們不知道那個是酒:

  補【非酒想。】

  就是沒有酒的想法,把它當作不是酒。那個的確是酒,但是我們心裡沒有酒的想法,認為那個不是酒,這個叫『非酒想』。那個的確是酒,你心裡沒有酒的想法,也不是想要喝酒,但是那個的確是酒。表解過來是:

  補【非酒。】

  『非酒』,下面第一個:

  補【酒想。】

  酒作非酒想喝下去了,非酒就是那個不是酒,但是你認為那個是酒,就是你心裡的想法是酒,但是那個不是酒。但是你以為這個是酒,你認為這個是酒,你要喝的是酒,這樣酒作非酒想、非酒作酒想,喝下去就結:

  補【下品可悔。】

  下品,罪比較輕。下面非酒:

  補【非酒疑。非酒想。】

  『非酒疑』,「疑」就是到底是不是真的不是酒?心裡想法也知道這個不是酒,那個叫『非酒想』。比如有一些果汁類的,像葡萄汁類的,或者麥汁,我們在素食餐廳常常喝的。那個麥汁做的樣子就跟香檳一樣,而且還有氣,一打開,蓋子還會噴出來的、會跳起來的,但是喝的確沒有酒味。那個就是非酒,看起來像酒,但是不是酒,它沒有酒精成分,就像我們喝果汁一樣,這一類就是非酒,它不是酒。這個境界不是酒,但是我們心裡有懷疑,到底是不是真的不是酒?看起來很像酒。另外就是他心裡也是認為這個不是酒,「非酒想」,不是酒的想法。知道這個不是酒,那個境也的確不是酒,這樣喝:

  補【無犯。】

  如果非酒,那個不是酒,你把它當作酒在喝,也犯了下品可悔罪。因為你心裡的想法你想喝酒,把那個當作酒想,這個也犯了下品。如果沒有當作酒來想,這個就不犯。「境想」,我們就先講到此地。

  這個五條戒都有表解,諸位同學大家可以根據這個原理,自己作作功課。現在網路上很多同學要受五戒,我現在要求要先考試,考及格了再來受。我們學完了之後,根據大家報名,我們這樣來學習,再來受這個戒才有受用。不然現在受了五戒,受了之後,實在講到底我們在持戒還是犯戒?我們有沒有得戒?都搞不懂。如果你們有學習《五戒相經箋要》,而且要學得真明白,你受這個戒、持這個戒才能夠落實。好,我們接著看下面的《補》,這個《補釋》是給我們講:

  補【開緣。】

  因為每一條戒都有它的開緣,五條戒都有開緣,開緣就叫開戒,開戒就不叫犯戒。《補》給我們講:

  補【一。食中不知有酒而誤飲。】

  就是這個飲食當中,特別我們喝湯,在湯裡面有加酒,我們不知道就喝下去了,酒加了很多。在這樣的情形之下,我們不知道,心裡沒有這個酒想,也沒有想要喝酒,吃下去才知道,這樣誤飲的,這個不犯戒,這個無犯。

  補【二。或酒煮物。已失酒性。不能醉人。】

  這個就是我們一般做菜加料酒,或者燉湯的,它那個酒精氣味已經燒開了,都蒸發掉了,酒性已經喪失了。特別我們吃素的人,在冬天,有一些菜比較涼,加一點料酒去煮,喝起來也沒有酒性,喝了人也不會醉,這個不犯戒,這是第二種開緣。

  補【三。病時。餘藥治不瘥。以酒為藥。】

  生病的時候,其他的藥都治不好,這個藥必須用酒來作藥引,這個在中藥裡面就特別多了,這一類的就叫藥酒,它是治病的。所以過去我們淨老教授在講席當中也常常提到,他年輕還沒有出家的時候,到寺院看到七十幾歲的老和尚,他吃飯的時候就喝一小杯酒。他覺得很奇怪,出家人不是不能喝酒嗎?後來到台中蓮社跟李老師學經教,就這個事情請問李老師,李老師才跟他說明。那個老和尚年紀大了,他吃飯的時候喝一小杯,他是當藥用的,幫助血液循環。所以在生病的時候,人身體虛弱,血液循環不好,當藥用、作藥,不是喝著玩的,它是當藥的,這個不犯,這也是開緣。

  補【四。以酒塗瘡。】

  這個是塗在皮膚外面的,這個也可以用。特別在中醫裡面,跌打損傷用這種祛瘀、祛傷的藥酒,這一類就很常見,這一類也是屬於藥用的。

  補【五。狂亂壞心。】

  就是受五戒這個人他精神失常了,他不是在一個正常的狀態,他喝了這個酒也算是開緣,不犯戒。下面講:

  補【宋靈芝律師云。餘藥不治。酒為藥者。非謂有病即得飲也。須遍以餘藥治之不瘥。方始服之。】

  弘一大師再引用宋朝靈芝律師講,戒律這條開緣,『餘藥不治,酒為藥者,非謂有病即得飲也』。這一條我們可以理解,「餘藥不治」就是其他的藥無法治療,必須以酒為藥,並不是說有病,所有的病、只要有病就可以喝酒,不是這樣的。病也要看什麼病,所謂對症下藥,有的病酒都不能喝的,愈喝就愈嚴重。所以這一條我們可以理解,不是說所有的病,一旦有病都可以喝酒,不是這樣的。這要看情況,有哪些病需要酒,哪些病不需要酒,甚至不能用酒,這個要區分的,要辨別清楚。『須遍以餘藥治之不瘥,方始服之』,就是其他的藥治不好。我們從這個性質上來看應該可以理解,病很多,你要看什麼病,適不適合用酒,這個一定要明白,不是說所有的病都需要用酒。《補釋》到這個地方,算是把《五戒相經箋要》補充解釋到這裡就圓滿了。我們《五戒相經箋要》,加上弘一大師的《補釋》,到這裡算是圓滿了。

  下面還有廣化老法師,他再舉出五個問題。我們前面四條戒,都有看到廣化老法師提出來的問題,這個大家也可以作作功課。第一個問題,犯飲酒戒,須具幾緣成犯?就是犯飲酒這條戒,必須具足幾個條件,才成立犯罪的要件。第二個,飲酒戒的開緣為何?這個我們剛剛講過了。第三,略舉數種飲酒的過失。略舉就是大略的,如果照經上講,三十六種過失,此地你三十六種都舉出來也可以,或者大略舉出生活當中看到的,或者自己親身經歷的,略舉數種飲酒的過失。第四,何謂五辛?為何不可食?這個是附帶在酒戒這條的,就是五辛,《楞嚴經》講得很清楚,為什麼我們修行人不可以吃五辛。五辛也是蔬菜類的,植物的,不是動物、殺生的,為什麼不可以吃?這是第四個問題。第五個問題,莎伽陀比丘已成羅漢,為何示現酒醉?這個我們前面也講過了。這五個問題,我們同學可以自己作作功課,也是我們學習五戒的一個心得報告。《五戒相經箋要補釋集註》,到這裡是一個段落,圓滿了。

  下面還有弘一大師再把五戒相,他畫這個表,就是「辨相表解」,辨就是辨別,辨別五戒戒相的一個表解。我們看:「丙二、辨相表解」。

  補【立表辨相。罪分上中下三品。殺盜婬妄四戒。皆具三品。飲酒一戒。唯有中下二品。故先後別列。】

  這個把它列出來了。『立表辨相』,弘一大師再給我們補充解釋,就是他畫這個表來辨別五戒的戒相。這個五戒戒相,『罪分上中下三品』,犯了戒,有分上品罪、中品罪、下品罪,這三品。『殺盜婬妄四戒』,殺盜婬妄這四條戒,『皆具三品』,這四條屬於性罪,所以每一條都具足上中下三品。『飲酒一戒,唯有中下二品』,喝酒這一條戒屬於遮戒,它只有中品跟下品這兩品,它沒有上品。上品就不可悔,中下可以懺悔,上品不可以懺悔。『故先後別列』,從上品先把它列出來,後面再一一的個別列出來。我們看表解:

  補【上品不可悔根本罪。一。殺。殺人命斷。若殺生身父母。阿羅漢。聖人。即犯逆罪。二。盜。取他物。值五錢。三。邪婬。入道。女有三處。男有二處。四。妄語。向人說證果乃至羅剎來到我所等。彼領解。】

  第一個表給我們列出五戒當中前面的四條戒,殺、盜、邪婬,妄語。第一個是上品是不可悔根本罪,不可悔就是不可以懺悔,就是喪失戒體。第一個是『殺,殺人命斷』,殺人把人殺死了。你受了五戒,第一個不殺生,如果殺人把人的命給斷掉了,這犯了不可悔罪。這一條我們前面學習過,包括現在墮胎的,墮胎是屬於殺人。前面經文講,如果受孕有一個星期以上的,墮掉了,你故意墮掉了,就屬於殺人命斷,這個犯了上品不可悔根本罪。下面有小字,『若殺生身父母、阿羅漢、聖人,即犯逆罪』。殺人,人的對象也很多,這裡特別舉出來,若殺父、殺母、殺阿羅漢,殺聖人,這個就是我們一般在經上看到的五逆罪,出佛身血包括在裡面,這個是犯了逆罪。這裡講包括聖人,包括世間的聖賢,像孔孟、老子這些聖人,也就是父母師長,聖人就是老師、師長。你殺父母、殺阿羅漢,阿羅漢就是師長,聖人就是包括師長在裡面,這個犯了五逆罪。不可悔罪跟五逆罪,五逆罪是最嚴重的,墮無間地獄的,國法、佛法都不能容的。犯了這個罪就不能出家,不可以出家,這個後面我們還會看到註解。

  第二個,『盜,取他物,值五錢』。就是不與取,人家沒有同意,我們就把它拿過來佔為己有,這個價值達到五錢,就犯上品不可悔根本罪。這條戒是最難守的,很容易就犯了上品不可悔根本罪。因為五錢,不管古代現代,你怎麼計算,它的價值都不是很高,達到五錢的價值就犯了不可悔。所以弘一大師講,這條戒他自己都沒把握,如果沒有把這條戒的戒相了解得非常清楚,很難去持這條戒。第三,『邪婬,入道。女有三處,男有二處』。這個邪婬,他是入了這個道,就構成不可悔根本罪。女眾有三個處所,男眾有兩個處所。這個就是邪婬。第四,『妄語,向人說證果乃至羅剎來到我所等,彼領解』。這是犯大妄語,未證言證,自己沒有證果,騙人說他證果了。乃至說羅剎、鬼神都聽我的命令,都來到我這裡了,目的要人家對他恭敬供養,故意製造大妄語去欺騙人。「彼領解」,領解就是他接受,他理解,他明白你講話的意思,也就是他接受你的妄語,以為是真的,這樣就構成上品不可悔罪,這是大妄語。

  我們再看下面的表解。這裡是講上品不可悔根本罪,下面這個表是:

  補【中品可悔近方便罪。】

  還有:

  補【下品可悔遠方便罪。】

  補【一。殺。殺人不死(後若因是死者。仍犯不可悔罪)。發心欲殺人而未殺。】

  這個是第一個,是殺生,這個還是以殺人做一個主要對象。殺人是拿刀去殺人,或用其他的武器去殺人,但是人沒有殺死。人沒殺死,這個是「中品可悔近方便罪」,近就是靠近不可悔,近方便罪。這裡小字又補充說明,『後若因是死者,仍犯不可悔罪』,這是殺人沒有當場把人殺死,沒有當場死,但是後來也是因為被殺這個原因死的,這樣還是犯了不可悔罪。如果他沒有死,這個是中品可悔近方便罪。如果殺了當場沒有死,但是過了幾天,因為被殺傷重而死,還是犯了不可悔罪。「下品可悔遠方便罪」,就是『發心欲殺人而未殺』,有這個動機,心裡起心動念要殺人,要那個人的命,但是實際上他沒有去殺,這個結罪是屬於下品可悔遠方便罪。遠就是距離不可悔還很遠,他只有起心動念,也就是他沒有構成這個事實。

  補【二。盜。取而未離處。發心欲盜而未取。】

  『盜』是偷盜,偷盜就是取,有去動了,但是沒有把它拿離開原來的位置,去動了一下,這個是中品可悔近方便罪。『未離』就是說還沒有移開,還沒有拿走,或者他偷了還沒有得到,這個是結中品可悔近方便罪。下面,『發心欲盜而未取』,發心是有這個動機、有這個念頭想要去偷盜,想辦法去偷取別人的財物來佔為己有,我們一般講要佔人便宜,想要佔別人便宜;有這個心,但是實際上他沒有去盜。所以,「發心欲盜而未取」,沒有實際上去取,這個是結下品可悔遠方便罪。

  補【三。邪婬。二身和合。止而不婬。發心欲婬而未婬。】

  這個是第三條,『邪婬』。『二身和合』,就是兩個身體抱在一起;『止而不婬』,只有抱在一起,但是還沒有入道,這樣是結中品可悔近方便罪。「二身和合」,前面講過女有三處,男有二處,這個包括同性戀的。二身和合,止而不婬,這個結中品可悔近方便罪。下面,『發心欲婬而未婬』,就是有婬欲這個念頭,但是還沒有構成這個事實,就是身體上沒有這個行動,這個是結下品可悔遠方便罪。

  補【四。妄語。誤說。而未遂本心。說不了了。前人未了解。向聾痴不解語者說。發心欲妄語而未言。】

  這個是第四條,『妄語』。『誤說』,「誤」就是錯誤的,『而未遂本心』。這個誤說我們前面經文學習過,他要騙人家說他證阿羅漢果,但是心裡是想要騙人家說他證得阿羅漢,結果他講出來的話講錯了,錯誤了,講成阿修羅。「未遂本心」,講錯了,這樣是結中品可悔近方便罪。或者他要打大妄語,『說不了了』,說不清楚;『前人未了解』,「前人」就是當前、現前聽他講的這個人,聽了也不知道他在說什麼,也不了解,但是他是要打這個大妄語的,這是第二種。第三種,『向聾痴不解語者說』。前面一個是誤說,未遂本心;第二個是說不了了,他自己沒說清楚,人家也聽不清楚,也不知道他的意思。或者向耳朵聾的人講,耳朵聾的人聽不到,他講了等於對他沒有影響;痴就是愚痴的人,他是非善惡分辨不清楚,講了他也不懂,像對老人痴呆的人打這個妄語。或者向不解語者說,不解語就是不懂得人的言語,比如說向一條狗、向一隻貓,去騙牠說他證阿羅漢,那個貓也聽不懂他在講什麼,這是不解語者。另外人,人也有不解語的,現在我們知道地球上語言很多。特別我們中國方言很多,但現在普通話就比較普遍了。但是如果你到外國,你去給外國人講你證阿羅漢,老外他也聽不懂,除非他學中文。你騙他你證阿羅漢果,他也不知道,這樣的情況是犯了中品可悔近方便罪。為什麼這些人聽不懂,他沒有受騙,也結中品這麼重?因為他實際上要去打這個大妄語的,但是沒有達到他的目的,但是實際上他這個話已經說出來了。有這個心,也說了,只是那個對象沒受害,因為他聽不懂,他也不了解,沒有受騙。但是這個罪還是很重,是中品可悔近方便罪。下面講,『發心欲妄語而未言』,「發心」就是想要打妄語,但是還沒講,心裡有這個念頭,這是結下品可悔遠方便罪。

  我們接著再看下面,這個是等流罪:

  補【中品可悔等流罪。下品可悔等流罪。】

  我們先看中品:

  補【一。殺。殺天龍鬼神(殺不死。下品可悔方便罪)。殺畜生。殺蠅蟻蚊蟲等。及用有蟲水者亦爾。】

  這是下品可悔等流罪。

  補【二。盜。取他物。值不滿五錢。】

  這是結中品。

  補【取他物。值三錢以下。】

  這是結下品可悔。

  補【三。邪婬。入餘處。非道。】

  『邪婬』,只有中品可悔等流罪,沒有下品。

  補【四。妄語。向天龍鬼神說。或向解語畜生說證果等。彼領解。向人說旋風土鬼來至我所(旋風土鬼。次於羅剎等。故為等流)。小妄語。又兩舌。惡口。綺語等(若言不了了者。犯下品可悔方便罪)。】

  下面這個妄語:

  補【向不解語畜生說證果等。】

  這是結下品可悔等流罪。這個等流,等是等同,流是同一個流類,就是跟那個相等的。第一個,「殺天龍鬼神,殺不死」。如果殺死了,就結中品可悔等流罪;如果殺天龍鬼神沒有殺死,是結下品可悔方便罪。下面是「殺畜生」,殺畜生就很多了,雞、鴨、魚、牛、羊、豬,包括殺蒼蠅、螞蟻、蚊蟲等等,蟑螂這些的;以及用有蟲水,喝這個水是有蟲的水,也是一樣結下品可悔等流罪。這個是結這個罪,這個都有等流罪的。第二個,「盜,取他物,值不滿五錢」。偷盜,但是它的價值還沒有達到五錢,是中品可悔等流罪。「取他物,值三錢以下」,這個價值是三錢以下的,結下品可悔等流罪。「邪婬,入餘處,非道」。非道就是前面經文講的,男有二處,女有三處,這個是是道,除了這個以外就叫非道。在身體其他的部位行婬的,這個叫入餘處。犯了這個是結中品可悔等流罪,這個就沒有下品的。

  第四,「妄語,向天龍鬼神說,或向解語畜生說證果等」,向解語畜生就是了解人講話的畜生,說證果等。像現在有一些訓練鸚鵡、八哥鳥那些,那個鸚鵡,你教牠講話牠也會講。向解語的畜生說證果等,「彼領解」,就是牠接受,牠也理解了,這個就結中品可悔等流罪。「向人說旋風土鬼來至我所」,前面是講羅剎等,此地講旋風土鬼,是次於羅剎,「故為等流」,跟羅剎同一等的、同一個流類的,就是同樣這一類的。「小妄語」,前面講的就是屬於大妄語,大妄語前面這種情況是結中品。小妄語,就是除了大妄語之外,統統包括在小妄語,反正你騙人的就是小妄語。但是小妄語輕重也差別很大,就看它影響的面、影響的時間、受害人他受害的程度淺深,當中差別也非常之大。但是在這個戒來講,就是小妄語,你不是大妄語,是結中品可悔等流罪。反正你騙人的,是可以懺悔的,中品可以懺悔。「兩舌、惡口、綺語等」,這個都是結中品,中品可悔等流罪。等流,比如說小妄語、兩舌、惡口、綺語,這個都歸在妄語裡面。「若言不了了者,犯下品可悔方便罪」,如果這個小妄語、兩舌、惡口、綺語,講的不明瞭,言不了了,不明瞭,這個不是中品,是算下品,下品可悔方便罪。「向不解語畜生說證果等」,向不懂得人的言語這樣的畜生,去跟牠說自己證得阿羅漢果、證得菩薩果位,這個是結下品可悔等流罪。

  下面就是第五,「飲酒」。

  補【中品可悔根本罪。凡作酒色。酒香。酒味(或缺一缺二。飲之能醉人者)。下品可悔方便罪。欲飲而未咽。下品可悔等流罪。凡作酒色。酒香。酒味。飲之不能醉人者。但體是酒。】

  這個是第五條戒,酒戒。『中品可悔根本罪』,這是飲酒,『凡作酒色、酒香、酒味』,這三種缺一個或缺二個,但是喝了都能夠讓人醉的,這個結中品可悔根本罪。下品是『欲飲而未咽』,要喝,但是他沒有吞下去,到嘴邊他沒有吞下去,這個是結『下品可悔方便罪』。等流罪,『下品可悔等流罪,凡作酒色、酒香、酒味』,有酒的顏色,也有酒的香味,也有酒的味道,但是喝了它不會醉的。但是它的體,就是它的性質也是酒,這樣結下品可悔等流罪,等於犯了酒戒。

  這個表解,後面還有五戒罪相,我們給它念一念:

  補【五戒罪相,表解如次:上品不可悔根本罪,四重戒犯罪要件具足成犯。中品可悔根本罪,如飲酒一戒所攝。可悔方便罪,方便:初發心到犯根本前之種種作為。可悔等流罪,等流:類似之意,如殺戒之殺天龍鬼神。下品可悔方便罪,如發心欲殺人而未殺。可悔等流罪,如殺畜生等。】

  方便罪就是從初發心到犯根本之前,種種作為,都稱為方便,分為遠方便、中方便、近方便。等流罪,等是等同,流是流類,等同一個流類的。這個表給我們列出來,例如殺天龍、鬼神,等於是殺人這一流類,因為兩方面都具備殺生之法,所以同一流類,故稱等流。

  下面還有廣化老法師引用《正法念處經》的苦獄十六段,也是摘錄五段來給我們補充說明,我們這個經就圓滿了。今天時間到了,這一段我們下一次再跟大家報告,我們今天就學習到此地。謝謝大家收看,祝大家法喜充滿,阿彌陀佛。

  
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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